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25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被告丙○○應提出被告甲○○簽署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抵押權塗銷/變更同意書」或協同被告甲○○辦理附表一所示土地之變更抵押權設定範圍登記,核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僅繳納17,355元,尚欠13,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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