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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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華
陳意貞上列被告因等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188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王國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意貞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被告王國華、陳意貞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理由部分:爰審酌被告王國華、陳意貞所犯已破壞婚姻制度
之信任及告訴人家庭完整,對告訴人心理傷害非輕,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王國華、陳意貞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本案尚未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