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秀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秀珍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洗衣刷貳個、潔寶加抗菌沐浴乳壹瓶、狀元櫻花蝦肉粽貳包、已扣案之潔寶加抗菌沐浴乳壹瓶之財產利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至第二行記載「下午5時20分許」更正為「下午5時16分許」。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行記載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更正為「贓物領據」;第四行至第五行記載之「贓物照片2張」更正為「贓物照片5張」。⑶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被告自100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後,仍不知悔改,竟自101年間起不斷犯竊盜罪,本件乃係第十五犯竊盜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其之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已扣案之潔寶加抗菌沐浴乳1瓶,已據被告開封使用,是雖已由警方交還予被害店家,然店家已無從再予販賣,被告亦且已享受該項犯罪所得之利益,本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該物品之財產上利益即200元,至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7462號被告高秀珍女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秀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下午
5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頂好超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洗衣刷
2個、潔寶加抗菌沐浴乳2瓶、狀元櫻花蝦肉粽2包【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68元】,隨後藏放在隨身攜帶背包內,未經結帳即步出店外,並騎乘其女王 莉雅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該頂好超市員工 賈懿莉 清點貨物時發覺有異報警,為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秀珍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賈懿莉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及贓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查被告竊得如之上開物品,其中潔寶加抗菌沐浴乳1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至其餘如被告所竊得物品,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檢察官王遠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魏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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