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9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91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傅筱筠 債務人 張崴傑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崴傑之薪資債權並查詢其郵局存款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