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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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毓瓊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王毓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