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葉鎮宇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被告 洪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漢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