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等間之93年度重訴字第54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3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另按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縱有未合,當事人於其應行補繳之數額,仍應遵期補繳,如逾期未繳,命補繳之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判決參照)。是上訴人如逾期不繳,本院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