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10號原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參加人內政部代表人 李逸洋 部長訴訟代理人庚○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宜穎 律師被告丙○○
丁○○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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