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26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3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5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64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陳欽全 住○○市○○區○○路00號
黃堃誌
王霞
楊麗穎
之13 康浩維 林詩翎
被告 鄞秉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42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