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職字第27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為送達未果,有該大使館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駿璧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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