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