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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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乙○○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0號判決正本對被上訴人乙○○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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