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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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27號原告 陳順源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蘇渝婷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