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麗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95年9月16日│255,323元│0000000│││1││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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