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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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陳旺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立全氣體廠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5年11月25日│61,250元│AP0000000│││1│公司游超傑│司蘇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