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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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更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經合併再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5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自民國82年05月13日、94年10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⑴1,700,000元、⑵400,000元等共2筆,借款期限及利息約定如附表二所載,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2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04,6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一│├─┬──────────────────────────┬─┬──────────────────┬──────┬─────┤│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605│建│││101│5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68│宜蘭縣礁│礁溪鄉協│住家用、│1層31.│2層37.││││68.86││││全部│││○○○鄉○○○○段605│5層鋼筋│22│64│││││││││││││路93巷2│地號│混凝土加│││││││││││││││號││強磚造││││││││││││└─┴──┴────┴────┴────┴───┴───┴───┴───┴───┴───┴────┴───┴──┴──┴───┘附表二:各筆借款內容┌──┬──────────┬────┬─────┬────────────────────────┐│編號│借款金額(新台幣)│借款日│到期日│利息約定│├──┼──────────┼────┼─────┼────────────────────────┤│1│1,700,000元│82.5.13│97.5.13│利息自貸放日起依聲請人銀行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按月計付,如遇聲請人銀行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或加減││││││碼幅度時同意自調整日隨同調整。│├──┼──────────┼────┼─────┼────────────────────────┤│2│400,000元│94.10.24│99.10.24│利息貸放日起依聲請人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68%按月機動計息,如遇聲請人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或││││││定儲利率指數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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