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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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八號
原告浚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老有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住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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