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833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務人 劉旭富 債務人 劉淑芬
一、債務人劉旭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旭富、劉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