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3億8,23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萬5,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