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壹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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