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 高碾泰 被告 張鳳兒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壢簡易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