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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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香萍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為請求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1)及其上坐落之同地段362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101年1月12日因分割繼承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101年1月12日因分割繼承為由,所為之物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塗銷。本件原告行使撤銷權之所得利益即得獲清償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有請求項目試算表附卷可稽(見110年度重簡字第828號卷第113頁)。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之鄰近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81000元,故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約為00000000元【計算式:(四樓面積113.41㎡+陽台面積12.52平方公尺=總面積125.93平方公尺)×81000元=00000000元】,並以被告陳香萍之應繼分1/7計算(計算式:00000000元×1/7=0000000元),被告陳香萍之應繼分價額為0000000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4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簡 字第 828 號(110.05.19)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1367 號裁定(110.06.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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