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乃綺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乃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是以,聲請人業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所定聲請復權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復權,以利聲請人重新回歸正常生活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更生事件、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更生執行事件、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清算事件、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清算執行事件及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2號聲請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