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REGORYCONRADDUAINE(美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protein」壹包(含外包裝袋,淨重壹參陸零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以民國109年8月28日園緝字第10957583660號函送之被告GREGORYCONRADDUAINE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66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hempprotein」1包,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0280號鑑定結果書函
1份附卷可憑,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hempprotein」檢品1包(淨重1360.4
8公克),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含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0280號書函1紙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