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80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告 程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