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5號聲請人 陳曙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鈺傑黃竑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黃鈺傑即黃竑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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