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陳敏 村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複代理人 曾耀慧 被告 王朝杰
王鋒斌 王裕窗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麗卿 被告 陳財旺
王文華 陳德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進忠 被告 張茂己
王志麟 陳有朋 陳青連 陳哲生 蔡乾
陳傳福 上列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泉 住雲林縣○○鎮○○路○○○號被告 翁正雄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號
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献忠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金德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敏常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柳金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監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發興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洲兠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隆成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盾 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呂郎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金女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被告 王昆山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春義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鄰○○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老業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金貴 住臺東縣○○鄉○○村○○鄰○○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世昌 住臺中市○○區○○里○鄰○村路○○○
號6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宗 住雲林縣○○鄉○○村○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瑞陳建騰
住雲林縣○○鄉○○村○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清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進福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進添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春雄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鄰0000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世和 住嘉義市○區○村里○○鄰○○街○○○巷
○○弄○○號2樓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嘉宏 住雲林縣○○鎮○○里○○鄰○○○街○○
○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吳彩妙 住雲林縣○○鎮○○路○號 魏嘉良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0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榮盛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之
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國章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萬居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秀雪 住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
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奇富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鄰0000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勝凱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0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勝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0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毛方儒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000
0號被告 蔡萬順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之1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萬得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
號6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榮賢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0鄰0000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榮郎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芙蓉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固榮 住雲林縣○○鎮○○里○○鄰○○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明 郎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號之
3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登富蔡明昆
住雲林縣○○鎮○○里○鄰○○街○○○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中和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之28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玉妹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酉鴻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
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金木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0號被告 陳清池 住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巷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清海 住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巷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宗斌 住新竹市○區○○里○○鄰○村○路○號
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文一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瑞桃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0號被告 張德彰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
之6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家銓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 王美玉 住臺北市○○區○○里○○鄰○○○路○
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霞 住臺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月秀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2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月鶴 住臺北市○○區○○里○鄰○○路○○○
號4樓之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月照 住臺北市○○區○○里○○鄰○○路○段
○○○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道濟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翁正茂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 許淑枝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被告 翁正振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趂蔡在 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清通蔡在之 繼承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之
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 蔡卜 (蔡在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其伯 (蔡在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村鄉○○村○○鄰○○路○○○
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宗孝 (蔡在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村鄉○○村○○鄰○○路○○○
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明浩 (蔡在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鄰○○街○○○
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綉芳 (蔡在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村鄉○○村○○鄰○○路○○○
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蔡佳容 (蔡在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0鄰○○○巷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敏 (蔡在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0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幼美 (蔡在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鄰○○街○○○
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春蘭陳清順 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之
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孟瓏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0○0號被告 陳啟勝陳清志 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0號之5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炳和陳清靜 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段
○○○○○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平合 (陳清靜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福 (陳清靜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炳郎 (陳清靜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炳章 (陳清靜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源 宗( 黃明松 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源凱 (黃明松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0鄰000000
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源有 (黃明松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宏益 (黃明松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素雲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弄○○號被告 黃惠怡 (黃明松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黃素雲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弄○○號受告知訴訟人 洪永昇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鄰○○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蔡趂、蔡清通、 陳蔡卜 、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應就其被繼承人蔡在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四三○分之三五;同段二○○之ㄧ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二九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四三○分之三五;同段二○○之二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五九九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四三○分之三五,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 黃源宗 、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明松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分之一八五;同段二○○之ㄧ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二九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分之一八五;同段二○○之二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五九九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分之一八五,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一○六○平方公尺土地;同段二○○之ㄧ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二九六平方公尺土地,同段二○○之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五九九四平方公尺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戊案(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11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戊案)及附件所示,即:
⒈編號1部分面積一六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昆山取得。
⒉編號2部分面積一八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盾取得。
⒊編號3部分面積一七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金貴取得。
⒋編號4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秀雪取得。
⒌編號5部分面積三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隆成取得。
⒍編號5部分面積七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國章取得。
⒎編號6部分面積二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榮賢取得。
⒏編號7部分面積二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榮郎取得。
⒐編號8部分面積四○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 公同 共有取得。
⒑編號9部分面積九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國章取得。
⒒編號部分面積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謝玉妹取得。
⒓編號部分面積二二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 陳王美玉 取得。
⒔編號部分面積二二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洲兠取得。
⒕編號部分面積四六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建宗、陳建
瑞即陳建騰、陳啟勝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建宗、陳建瑞即陳建騰、陳啟勝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⒖編號部分面積一○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財旺、陳德
旺、陳傳福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財旺、陳德旺、陳傳福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⒗編號部分面積八九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萬居取得。
⒘編號部分面積三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固榮取得。
⒙編號部分面積一二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有朋取得。
⒚編號部分面積一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青連取得。
⒛編號部分面積一一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哲生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二五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炳和、陳平
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二七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清海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四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 陳敏村 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春蘭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九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朝杰、王鋒
斌、王裕窗共同取得,並按被告王朝杰、王鋒斌、王裕窗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三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清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分歸被告陳炳和、
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四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陳敏村、被告陳
敏常、陳清池、陳清海共同取得,並按原告陳敏村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被告陳敏常、陳清池、陳清海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點一九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翁正雄、翁
霞、翁月秀、翁月鶴、翁月照、翁道濟、翁正振共同取得,並按被告翁正雄、翁霞、翁月秀、翁月鶴、翁月照、翁道濟、翁正振應有部分各七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二二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文華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八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金德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八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献忠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六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志麟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鋒斌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裕窗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朝杰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八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榮盛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八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茂己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八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春雄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德彰、張家
銓共同取得,並按被告張德彰、張家銓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一三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奇富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四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石芙蓉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宗斌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九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春義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二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文一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三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萬得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三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萬順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六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魏世昌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五○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進福、蔡趂
、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蔡進福應有部分一七八分之九五、被告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公同共有一七八分之八三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三六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酉鴻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八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進添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五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 蔡乾三 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五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老業、蔡
勝凱、蔡勝諺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蔡老業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被告蔡勝凱、蔡勝諺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二四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 蔡明郎 、蔡
登富即蔡明昆、蔡中和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蔡明郎、蔡登富即蔡明昆、蔡中和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二四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監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發興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德旺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五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傳福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六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財旺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四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固榮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一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有朋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青連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哲生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六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財旺、陳德
旺、陳傳福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財旺、陳德旺、陳傳福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三○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炳和、陳平
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七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柳金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二九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洪呂郎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三四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清池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魏世昌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一三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魏世和、魏嘉
宏、魏嘉良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魏世和、魏嘉宏、魏嘉良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部分面積一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魏世昌取得。
編號部分面積二九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敏常取得。
編號道路部分面積一九三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附表一所示之原告與被告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
【四】除上開分割方法外,兩造應相互找補,原告陳敏村、被告王朝杰、王鋒斌、王裕窗、陳德旺、王志麟、陳青連、陳哲生、陳柳金、陳洲兠、王盾、王金貴、魏世昌、陳建宗、陳建瑞即陳建騰、蔡進福、黃明松之繼承人(即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黃國章、王萬居、王秀雪、王榮賢、王榮郎、謝玉妹、陳清海、陳王美玉蔡在之繼承人(即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蔡佳容、蔡敏、蔡幼美、邵綉芳)、陳啟勝應分別給付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陳財旺、陳有朋、蔡乾三、陳傳福、翁正雄、許献忠、許金德、陳敏常、蔡監、蔡發興、洪呂郎、王昆山、張春義、蔡老業、蔡清、蔡進添、魏世和、魏嘉宏、魏嘉良、蔡勝凱、蔡勝諺、蔡萬順、蔡萬得、陳固榮、蔡明郎、蔡登富即蔡明昆、蔡中和、蔡酉鴻、陳清池、張宗斌、翁霞、翁道濟、王春蘭各如附表四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陳清順、陳清志、陳清靜分別於訴訟程序中即民國99年
1月25日、99年11月1日、101年6月1日死亡。被告王春蘭為陳清順繼承人;被告陳啟勝為 陳清志之 繼承人;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為陳清靜之繼承人。且被告王春蘭、陳啟勝及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已分別於99年6月28日、99年11月26日、10
1年7月26日就陳清順、陳清志、陳清靜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由原告分別於99年7月28日、100年4月21日、101年12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被告陳清順、陳清志、陳清靜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民事陳報暨聲明狀在卷足憑(見卷㈠第8、10、20至22、140、142至
193頁、卷㈡第72頁、卷㈥第29頁至第31頁),上開聲明承受訴訟狀已送達被告王春蘭、陳啟勝、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之規定,因此本件無再列陳清順、陳清志、陳清靜為被告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第
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以共有人 巫嘉芳 為被告,但因巫嘉芳於99年9月16日將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200、200之1、200之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張榮盛,有上開三筆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38頁至第41頁),被告張榮盛為巫嘉芳之繼受人,依法當然繼受巫嘉芳對於上開土地之共有權利,而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張榮盛乃承受原告對巫嘉芳之訴,揆諸前述說明,原告所為上開訴及追加均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翁正雄、許献忠、許金德、陳敏常、陳柳金、蔡發興、陳洲兠、王隆成、王盾、洪呂郎、王昆山、張春義、蔡老業、王金貴、魏世昌、陳建宗、陳建瑞即陳建騰、蔡清、蔡進福、蔡進添、張春雄、魏世和、魏嘉宏、魏嘉良、張榮盛、黃國章、王萬居、王秀雪、張奇富、蔡勝凱、蔡萬順、蔡萬得、王榮賢、王榮郎、石芙蓉、陳固榮、蔡明郎、蔡登富即蔡明昆、蔡中和、謝玉妹、蔡酉鴻、陳清池、陳清海、張宗斌、張文一、張德彰、張家銓、陳王美玉、翁霞、翁月秀、翁月鶴、翁月照、翁道濟、翁正振、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陳啟勝、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1,060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200地號土地);同段200之1地號、地目建、面積10,29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200之1地號土地);同段200之2地號、地目建、面積5,99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200之2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三筆土地)為原告與訴外人蔡在及被告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惟訴外人蔡在於83年3月15日死亡,被告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為其繼承人。然蔡在之繼承人即被告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自蔡在去世後,至今迄未就系爭三筆土地蔡在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又原共有人黃明松已於99年9月4日死亡,被告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為黃明松之繼承人,其等依法當然繼承黃明松對於系爭三筆土地土地之共有權利,然黃明松之繼承人即被告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自黃明松去世後,至今迄未就系爭三筆土地黃明松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另兩造間就系爭三筆地號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訴請被告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等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依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101年11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戊案(以下稱附圖戊案)所示之分割方案及附件分割系爭三筆土地。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因之前被告張榮盛向巫嘉芳買受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其價格為1坪新臺幣(下同)20,000元,故關於本件面積增減找補方式,以1坪20,000元價格尚為公道。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王鋒斌:東西向道路希望打通,寬度要有六米,因事涉公共安全的問題,不同意被告張德彰、張家銓分在被告張奇富土地之西邊(卷㈠第34頁反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㈡、被告王裕窗:我的土地被分割成兩塊,這樣的話,我跟左鄰右舍都會有糾紛,以原有的建築物為基礎下,不要動到原有的建築物重新測量,我們的土地面積不夠分到另外一個地方,是否調整一下。現況圖編號39的房屋是被告王春蘭在使用。同意分割後跟被告王朝杰、王鋒斌、王志麟保持共有(卷㈠第62頁正、反面);關於原告提出之修正丙案,關於增減找補部分,還是要尊重大家的意見(卷㈤第69頁反面);丁案分割法是比較好利用,但丁案好像明顯面積短少很多(卷㈤第103頁反面);原本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將我的土地分割成兩塊,可能會造成現有土地使用面積縮減,分割後可能會造成土地上之建物部分遭拆除,如果依據原告現在所提之分割方案戊案,就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麗卿表示);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㈢、被告陳財旺: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對於系爭三筆土地要怎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239頁反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㈣、被告王文華:如果我的房子已經在系爭三筆土地上,但是我占有的部分大於我的持分,我怕拆到我的房子。(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東西向的道路要打通,道路希望能有六米寬(卷㈠第34頁反面);我是編號29,我希望能夠將土地分到大馬路,不要由一條小路進去,我有多少面積就直接分到大馬路的旁邊,就是分足我的面積;若要拆除我的建物,就拆除東邊那邊的房子,或是以買賣的方式找補(卷㈠第207頁反面);同意依修正丙案分割(分配位置與戊案相同),但是有個建議,以不要拆到我的房子為原則(卷㈤第69頁反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㈤、被告陳德旺:希望我們的面積能夠分足(卷㈠第62頁反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㈥、被告張茂己:我堅持要分在舊的土地上(卷㈡第63頁正面);現況圖編號32建物是被告張文一在使用,被告張榮盛是我兒子(卷㈡第63頁正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㈦、被告陳有朋:希望照原來位置分割,不要再開路,因為我們土地比較小,若再開路,我們的土地變成越小,若要開路,首當其衝就是要開到我的房子,照舊的話,我的房子就不用拆。我是希望照原來的路走就好了,我的房子是現況圖編號24這個區塊(調字卷㈠第239頁反面、第240頁正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㈧、被告陳青連: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㈨、陳哲生: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㈩、被告蔡乾三: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對於分得之位置與其他共有人蔡老業、蔡勝凱、蔡勝諺、蔡明郎、蔡登富即蔡明昆、蔡中和保持共有沒有意見,但希望南邊的道路可以有六米寬,若要拆房子,有沒有關係,希望道路不要成L型,希望能夠東西向貫穿系爭三筆土地(卷㈠第34頁正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
1頁反面)。
、被告陳傳福: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被告許献忠: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依照現況被告許金德與許献忠之土地相鄰,且被告許金德之土地在被告許献忠土地之西側,希望依現狀分割(卷㈠第207頁反面)。
、被告許金德:對於修正乙案或修正丙案,分的位置對,希望盡量能夠分足持分面積(卷㈤第69頁正面、反面)。
、被告陳敏常: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對於原告於99年7月16日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到編號A2位置無意見(調字卷㈠第239頁正面)。
、被告蔡監: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對於系爭三筆土地要怎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239頁反面);對於分得位置沒有意見(卷㈠第33頁反面);對於虎尾地政事務所100年4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即與戊案之分配位置相同】(卷㈠第207頁反面)對於修正乙案或修正丙案,我沒有意見;關於面積增減找補方式,我都沒有意見(卷㈤第69面正面、反面)對於分到丁案編號52部分無意見(卷㈤第103頁反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
、被告洪呂郎:若依丁案分割,則被告洪呂郎分得編號64、47,分割成兩筆,這樣分割方式總坪數無法完整,且編號47部分以後並無法建築,沒有利用之空間,若此,則編號47部分不要分給我們,而面積不足部份就以價金找補方式補償(卷㈤第103頁反面、第104頁正面)。
、被告張春義:對於系爭三筆土地要怎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239頁反面);對於分得位置沒有意見,但不要跟他人保持共有(卷㈠第33頁反面、卷㈡第62頁反面)。
、被告王金貴:希望分得之位置能在被告王盾分得土地東側(卷㈠第34頁反面)。
、被告魏世昌:對於我的土地分成兩筆沒有關係,但是我不要跟他人保持共有(卷㈠第34頁反面)。
、被告蔡清:土地是祖先買的,如果大家講的好,要分割我也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對於系爭三筆土地要怎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239頁反面);對於分得之位置沒有意見,對於分割之面積希望能夠分足我的持分(卷㈠第34頁反面)。
、被告蔡進添:希望原址分配,不要變成兩筆(卷㈠第62頁反面)。
、被告張春雄:對於分到裡面沒有關係,但是希望道路能開大一點,能有六米到八米的寬度(卷㈠第33頁反面);如果能在系爭三筆土地之中間再開條南北向的路,就更好了(卷㈠第34頁反面);我希望我們兩兄弟仍然原址分配,不要動(卷㈠第63頁正面);我分哪裡都無所謂,但臨路的面寬至少要有5米,這樣比較好建築房屋(卷㈠第110頁反面)。
、被告張奇富:對於系爭三筆土地要怎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240頁正面);對於分到的位置沒有意見,但要自己獨分割出來,不要跟別人保持共有(卷㈠第34頁正面)。
、被告蔡萬順:我認為如有建房屋的人,如果其占有部分超過其持分,應該就要買其他人的持分,不要去拆房子,維持現狀(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路不要開過去連到中間的道路(調字卷㈠第240頁正面);對於分到之位置沒有意見(卷㈠第34頁正面)。
、被告蔡萬得: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因為我的房子就在被告蔡萬順分得土地之西邊,希望可以將我的部分分到被告蔡萬順西邊土地土地(卷㈠第34頁正面)。
、被告蔡中和: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對於系爭三筆土地要怎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240頁正面);對於分得之位置與其他共有人蔡乾三、蔡老業、蔡勝凱、蔡勝諺、蔡明郎、蔡登富即蔡明昆保持共有沒有意見,大家都希望南邊的道路可以有六米寬,若要拆房子有沒有關係(卷㈠第34頁正面);依原告99年9月10日所提之分割方案,我們的房子會被拆到(卷㈡第63頁正面)。
、被告蔡明郎: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
、被告 蔡清順 :同意分割,但是要有六米通路,這樣土地才會有價值,要蓋房子也才方便,道路部分由土地持分較多的人來負擔(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
、被告蔡酉鴻:我原本的土地在現況圖編號14,希望能原地分割(卷㈡第63頁正面);分割後希望能跟被告蔡進添單獨持有,但土地要相鄰(卷㈠第100頁反面)。
、被告陳清池:我的地剛好跟我們叔父相連,我的是A4,叔父是A2,土地面積不同及地上建物的不同,是否依照土地所有權來分,不管建物的問題。我對於原告於99年7月16日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到編號A4位置無意見,只要分足我的持分就可以了(調字卷㈠第240頁正面)。
、被告陳清海:對於原告於99年7月16日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到編號A3位置無意見(調字卷㈠第240頁正面)。
、被告張宗斌:對於虎尾地政事務所100年4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即與戊案之分配位置相同】(卷㈠第207頁反面)。
、被告張文一:是否等現況圖畫出來後,再就分割表示意見。對於分割沒有意見(調字卷㈠第166頁反面);我是支持整個路打通到最底即現況圖編號39,A2跟A1的六米路一直打通道原本既成道路打通到現況圖編號39,若我家圍牆這邊要打掉的話,我也沒有關係,我的房子是現況圖編號32,而東側六米的路打通過去,跟中間的既成道路相連,而中間的既成道路原來有幾米,就維持原來的寬度就可以(調字卷㈠第24
0頁正面);對於分到之位置沒有意見,但希望道路能有六米寬,否則遇到火災,消防車無法進入(卷㈠第34頁正面);對於虎尾地政事務所100年4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即與戊案之分配位置相同】(卷㈠第207頁反面)。
、被告張德彰:希望分到我們本來住的地方即被告張奇富分得土地之西邊,且我希望分成單獨所有,不要跟被告張家銓保持共有(卷㈠第34頁反面);同意分割後與與被告張家銓保持共有,但路最少要能夠讓一台消防車進入(卷㈠第100頁反面)。
、被告張家銓:希望分在我原來之土地上即現況圖編號18位置(卷㈡第63頁正面);分到後面,我是沒有意見,同意分割後與被告張德彰保持共有(卷㈠第100頁反面);同意依修正丙案分割;關於面積增減找補方式,共有人這麼多,只要大家能夠達成共識就好了(卷㈤第69頁正面、反面)。
、被告蔡趂:對於分得之位置沒有意見,對於分割後仍保持共有(卷㈠第34頁反面)。
、被告蔡清通:對於虎尾地政事務所100年4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即與戊案之分配位置相同】(卷㈠第207頁反面)。
、被告王春蘭:對於分得的位置沒有意見,但是如果照這樣分割的話,建物會拆到四分之一,希望能夠把建物南邊的空地位置劃在東側,讓建物可以完整保留(卷㈠第34頁反面);希望保留現況圖編號22、38所有建物之面積,而多餘土地如何分配,則無意見(卷㈡第63頁正面);修正乙案或修正丙案分配與我的位置都相同,但關於面積增減部分,要定個找補之規定;關於找補我沒有特別的意見(卷㈤第69頁反面);同意依丁案分割,但有修正的空間,即與東側鄰地所有人面積增減可以修正為相同均為減少7平方公尺(卷㈤第103頁反面);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透由訴訟代理人陳孟瓏表示)。
、被告王朝杰: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正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被告 蔡勝彥 :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2頁正面)。
、被告王志麟:同意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卷㈥第181頁反面,委由訴訟代理人陳樹泉表示)。
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規定。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故實務上准許共有人以一訴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以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本件系爭三筆土地之原共有人蔡在於83年3月15日已死亡,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為蔡在之繼承人,依法當然繼承蔡在對於系爭三筆土地之共有權利,原告起訴時以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為被告,訴請其等就蔡在對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當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共有人黃明松已於99年9月4日死亡,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為黃明松之繼承人,其等依法當然繼承黃明松對於系爭三筆土地之共有權利,原告於101年12月10日具狀追加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等人為被告,訴請其等就黃明松對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後合併分割該等土地,亦無不合,亦應准許。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三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均相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三筆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又無因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為兩造所不爭執。再兩造就系爭三筆土地亦未能協議分割,此由本件僅有少部分被告於勘驗、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大多數被告自始均未到場表示意見,足見兩造無法以協議之方式分割系爭三筆土地,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為證(見調字卷㈠第14至64、65、168、143至193頁、訴字卷㈠第143至193頁、卷㈤第128至178頁、卷㈥第32頁至第85頁),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將系爭三筆土地合併分割,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再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性、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3100號判決)。經查,系爭3筆土地北側200-4地號土地為寬10公尺之既成道路、南側為寬度4.45公尺之既成道路、東側為寬度8.60公尺之道路、系爭3筆土地上有本院調字卷第199頁現況草圖所示之建物共51幢,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10日、99年1月19日至現場勘驗明確及囑託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測量屬實,有勘驗筆錄、照片及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附卷可憑(本院調字卷㈠第176頁至第189頁、第197至第225頁)。而被告王朝杰、王鋒斌、王裕窗、陳財旺、王文華、陳德旺、張茂己、王志麟、陳有朋、陳青連、陳哲生、蔡乾三、陳傳福、蔡監、蔡勝諺、王春蘭均親自或委由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依照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戊案分割系爭三筆土地,且本件其他共有人均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不同意該分割方案,應認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戊案最符合共有人主觀之意願;又系爭三筆土地均為建地,且目前各共有人又已在該等土地上建有建物51幢,分割方案戊案係依據各共有人主要使用建物之位置分配土地,使得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土地之位置與其等所有建物之位置大致相符,與目前各共有人之使用現狀相差無幾,而於最大程度上可避免系爭三筆土地分割後,坐落其上之建物遭拆除,有利於系爭三筆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利用;又系爭三筆土地北、東、南三側均面臨道路,分割方案戊案並且於該等土地內保留附圖編號73所示之東西向貫通道路,依照此分割方案,可以使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有利於進出,且不會造成消防危險或阻礙逃生、就醫、救災之動線;再者,分割後各筆土地均臨道路,使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可與建築線相臨,不會對該建地造成建築困難,可充分發揮分割後各筆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經濟價值,故該分割方案應屬可採。
㈣、綜上,本院審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土地整體之利用價值、並兼顧使用現狀及公平等因素,認為系爭3筆土地依附圖戊案所示方法分割,較為妥適,爰定其分割方法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
㈤、復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臺上字第2117號、63年臺上字第268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亦有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2676號判例可資參循。本件依前述分割結果,部分共有人分得之土地與其應有部分面積比較,均有增減情形,詳如附圖戊案之附表所示。關於補償地價金之核算,考量當今經濟不景氣,雲林地區普遍房地產市場均疲弱不振,而且系爭三筆土地均為鄉村區,附近又非為鬧區,其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900元,有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可參。且原告陳敏村主張被告張榮盛於99年9月16日以每坪20,000元向巫嘉芳買受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以此為計算標準核算補償代價,其他共有人則未表示不同意見,本院亦認為以每坪20,000元即每平方公尺6,050元為標準核算補償代價價格,補償分配不足之當事人,尚稱合理。經計算後,原告陳敏村、被告王朝杰、王鋒斌、王裕窗、陳德旺、王志麟、陳青連、陳哲生、陳柳金、陳洲兠、王盾、王金貴、魏世昌、陳建宗、陳建瑞即陳建騰、蔡進福、黃明松之繼承人(即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黃國章、王萬居、王秀雪、王榮賢、王榮郎、謝玉妹、陳清海、陳王美玉、蔡在之繼承人(即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蔡佳容、蔡敏、蔡幼美、邵綉芳)、陳啟勝應分別給付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陳財旺、陳有朋、蔡乾三、陳傳福、翁正雄、許献忠、許金德、陳敏常、蔡監、蔡發興、洪呂郎、王昆山、張春義、蔡老業、蔡清、蔡進添、魏世和、魏嘉宏、魏嘉良、蔡勝凱、蔡勝諺、蔡萬順、蔡萬得、陳固榮、蔡明郎、蔡登富即蔡明昆、蔡中和、蔡酉鴻、陳清池、張宗斌、翁霞、翁道濟、王春蘭各如附表四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㈥、又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同意分割,或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設有規定。本件被告洪呂郎所有之系爭三筆土地應有部分各3600分之85,雖於98年7月7日設定480萬元抵押權予洪永昇,惟洪永昇就其對被告洪呂郎之抵押權部分,並未具狀或到庭表示同意轉載,且未參加訴訟,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洪呂郎所分得之部分。準此,洪永昇對被告洪呂郎之抵押權,分割後應轉載至被告洪呂郎所取得即如附圖戊案所示編號部分土地上。
四、又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有效之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或價金,此為債務人原來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有最高法院69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補充說明可資參照。查被告王隆成於系爭土200、200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80分之1,被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被告張宗斌於系爭三筆土地上應有部分各243分之2,被訴外人 尤漢卿 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依上開說明,聯邦銀行所聲請查封之效力自應集中至被告王隆成分割後所取得如附圖戊案所示編號5土地上;尤漢卿所聲請查封之效力自應集中至被告張宗斌分割後所取得如附圖戊案所示編號土地上。
五、另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本件土地分割後,全體共有人同蒙其利,本院爰酌量情形,命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六、又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11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戊案之附表就:
㈠、王榮郎、王榮賢對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015/7200」,均為誤寫,均應更正為「1015/72000」。
㈡、「 張嘉銓 」亦為誤寫,應更正為「張家銓」。
㈢、「陳清靜」已死亡,業由被告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已分別101年7月26日就陳清靜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由原告於101年12月10日具狀聲明上開被告承受訴訟,故附表所載「陳清靜」均應更正為「陳炳和、陳平合、陳志福、陳炳郎、陳炳章」。
㈣、訴外人蔡在於83年3月15日死亡,被告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為其繼承人。然蔡在之繼承人即被告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自蔡在去世後,至今迄未就系爭三筆土地蔡在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起訴時以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為被告,訴請其等就蔡在對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並合併分割系爭三筆土地,已如前述,故附表所載「蔡在之繼承人」均應更正為「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
㈤、附表所載「蔡」為誤載,應更正為「蔡監」。
㈥、共有人「王秀雪」,原冠夫姓為「賴王秀雪」,故本件系爭三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為「賴王秀雪」,惟「王秀雪」已於年月日撤夫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故附表記載「王秀雪」均無錯誤。
㈦、附表就道路部分應補充記載其「分配符號」為「73」。
㈧、訴外人黃明松於99年9月4日死亡,被告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為其繼承人。然黃明松之繼承人即被告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自黃明松去世後,至今迄未就系爭三筆土地黃明松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訴請以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為被告,訴請其等就黃明松對系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並合併分割系爭三筆土地,已如前述,故附表所載「黃明松」均應更正為「黃明松之繼承人即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一:編號道路部分面積1,93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下列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表列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編│共有人姓名│面積│應有部分│編│共有人姓名│面積│應有部分││號││(㎡)││號││(㎡)││├─┼───────┼───┼───────┼─┼───────┼───┼───────┤│01│陳炳和│17.2│19390分之172│47│陳有朋│30│1939分之30│├─┼───────┼───┼───────┼─┼───────┼───┼───────┤│02│陳平合│17.2│19390分之172│48│陳青連│30│1939分之30│├─┼───────┼───┼───────┼─┼───────┼───┼───────┤│03│陳志福│17.2│19390分之172│49│陳哲生│26│1939分之26│├─┼───────┼───┼───────┼─┼───────┼───┼───────┤│04│陳炳郎│17.2│19390分之172│50│魏世和│6│1939分之6│├─┼───────┼───┼───────┼─┼───────┼───┼───────┤│05│陳炳章│17.2│19390分之172│51│魏嘉宏│6│1939分之6│├─┼───────┼───┼───────┼─┼───────┼───┼───────┤│06│翁正雄│3│1939分之3│52│魏嘉良│6│1939分之6│├─┼───────┼───┼───────┼─┼───────┼───┼───────┤│07│許献忠│12│1939分之12│53│蔡乾三│20│1939分之20│├─┼───────┼───┼───────┼─┼───────┼───┼───────┤│08│許金德│12│1939分之12│54│黃源宗│││├─┼───────┼───┼───────┼─┼───────┤│││09│王朝杰│53│1939分之53│55│黃源凱│││├─┼───────┼───┼───────┼─┼───────┤│││10│王鋒斌│53│1939分之53│56│黃源有│50│1939分之50│├─┼───────┼───┼───────┼─┼───────┤│││11│王裕窗│53│1939分之53│57│黃宏益│││├─┼───────┼───┼───────┼─┼───────┤│││12│陳敏常│43│1939分之43│58│黃惠怡│││├─┼───────┼───┼───────┼─┼───────┼───┼───────┤│13│陳敏村│43│1939分之43│59│黃國章│19│1939分之19│├─┼───────┼───┼───────┼─┼───────┼───┼───────┤│14│陳柳金│8│1939分之8│60│王萬居│108│1939分之108│├─┼───────┼───┼───────┼─┼───────┼───┼───────┤│15│蔡監│32│1939分之32│61│陳傳福│67│1939分之67│├─┼───────┼───┼───────┼─┼───────┼───┼───────┤│16│蔡發興│16│1939分之16│62│王秀雪│11│1939分之11│├─┼───────┼───┼───────┼─┼───────┼───┼───────┤│17│陳洲兠│27│1939分之27│63│張奇富│17│1939分之17│├─┼───────┼───┼───────┼─┼───────┼───┼───────┤│18│王隆成│4│1939分之4│64│蔡勝凱│5│1939分之5│├─┼───────┼───┼───────┼─┼───────┼───┼───────┤│19│王盾│22│1939分之22│65│蔡勝諺│5│1939分之5│├─┼───────┼───┼───────┼─┼───────┼───┼───────┤│20│陳財旺│67│1939分之67│66│蔡萬順│18│1939分之18│├─┼───────┼───┼───────┼─┼───────┼───┼───────┤│21│蔡趂│││67│蔡萬得│18│1939分之18│├─┼───────┤│├─┼───────┼───┼───────┤│22│蔡清通│││68│王榮賢│27│1939分之27│├─┼───────┤│├─┼───────┼───┼───────┤│23│陳蔡卜│││69│王榮郎│27│1939分之27│├─┼───────┤│├─┼───────┼───┼───────┤│24│蔡其伯│││70│石芙蓉│18│1939分之18│├─┼───────┤│├─┼───────┼───┼───────┤│25│蔡宗孝│││71│陳固榮│85│1939分之85│├─┼───────┤28│公同共有├─┼───────┼───┼───────┤│26│蔡明浩││1939之28│72│蔡中和│11│1939分之11│├─┼───────┤│├─┼───────┼───┼───────┤│27│蔡佳容│││73│蔡登富即蔡明昆│11│1939分之11│├─┼───────┤│├─┼───────┼───┼───────┤│28│邵綉芳│││74│蔡明郎│11│1939分之11│├─┼───────┤│├─┼───────┼───┼───────┤│29│蔡敏│││75│謝玉妹│12│1939分之12│├─┼───────┤│├─┼───────┼───┼───────┤│30│蔡幼美│││76│蔡酉鴻│48│1939分之48│├─┼───────┼───┼───────┼─┼───────┼───┼───────┤│31│洪呂郎│46│1939分之46│77│陳清池│52│1939分之52│├─┼───────┼───┼───────┼─┼───────┼───┼───────┤│32│王昆山│22│1939分之22│78│陳清海│35│1939分之35│├─┼───────┼───┼───────┼─┼───────┼───┼───────┤│33│王文華│29│1939分之29│79│張宗斌│16│1939分之16│├─┼───────┼───┼───────┼─┼───────┼───┼───────┤│34│張春義│14│1939分之14│80│張文一│16│1939分之16│├─┼───────┼───┼───────┼─┼───────┼───┼───────┤│35│蔡老業│10│1939分之10│81│張德彰│7│1939分之7│├─┼───────┼───┼───────┼─┼───────┼───┼───────┤│36│王金貴│22│1939分之22│82│張家銓│7│1939分之7│├─┼───────┼───┼───────┼─┼───────┼───┼───────┤│37│魏世昌│36│1939分之36│83│陳王美玉│27│1939分之27│├─┼───────┼───┼───────┼─┼───────┼───┼───────┤│38│陳德旺│70│1939分之70│84│翁霞│3│1939分之3│├─┼───────┼───┼───────┼─┼───────┼───┼───────┤│39│陳建宗│18│1939分之18│85│翁月秀│3│1939分之3│├─┼───────┼───┼───────┼─┼───────┼───┼───────┤│40│陳建瑞即陳建騰│18│1939分之18│86│翁月鶴│3│1939分之3│├─┼───────┼───┼───────┼─┼───────┼───┼───────┤│41│蔡清│48│1939分之48│87│翁月照│3│1939分之3│├─┼───────┼───┼───────┼─┼───────┼───┼───────┤│42│蔡進福│32│1939分之32│88│翁道濟│3│1939分之3│├─┼───────┼───┼───────┼─┼───────┼───┼───────┤│43│蔡進添│24│1939分之24│89│翁正振│3│1939分之3│├─┼───────┼───┼───────┼─┼───────┼───┼───────┤│44│張春雄│11│1939分之11│90│王春蘭│48│1939分之48│├─┼───────┼───┼───────┼─┼───────┼───┼───────┤│45│張茂己│11│1939分之11│91│張榮盛│11│1939分之11│├─┼───────┼───┼───────┼─┼───────┼───┼───────┤│46│王志麟│19│1939分之19│92│陳啟勝│18│1939分之18│└─┴───────┴───┴───────┴─┴───────┴───┴───────┘┌────────────────────────────────────────────────────────────┐│◎附表二:雲林縣○○鎮○○○段200、200之1、200之2地號土地各共有人持分比例暨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編│共有人姓名│雲林縣○○鎮○○○段│雲林縣○○鎮○○○段200之│雲林縣○○鎮○○○段200之│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號││200地號土地各共有人應│1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地號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有部分比例││比例││├─┼───────┼───────────┼─────────────┼─────────────┼──────────┤│01│翁正雄│567分之1│567分之1│567分之1│17350分之30│├─┼───────┼───────────┼─────────────┼─────────────┼──────────┤│02│許献忠│810分之5│810分之5│810分之5│17350分之100│├─┼───────┼───────────┼─────────────┼─────────────┼──────────┤│03│許金德│810分之5│810分之5│810分之5│17350分之100│├─┼───────┼───────────┼─────────────┼─────────────┼──────────┤│04│王朝杰│729分之20│729分之20│729分之20│17350分之498│├─┼───────┼───────────┼─────────────┼─────────────┼──────────┤│05│王鋒斌│729分之20│729分之20│729分之20│17350分之498│├─┼───────┼───────────┼─────────────┼─────────────┼──────────┤│06│王裕窗│729分之20│729分之20│729分之20│17350分之498│├─┼───────┼───────────┼─────────────┼─────────────┼──────────┤│07│陳敏常│45分之1│45分之1│45分之1│17350分之351│├─┼───────┼───────────┼─────────────┼─────────────┼──────────┤│08│陳敏村│45分之1│45分之1│45分之1│17350分之398│├─┼───────┼───────────┼─────────────┼─────────────┼──────────┤│09│陳柳金│3600分之15│3600分之15│3600分之15│17350分之83│├─┼───────┼───────────┼─────────────┼─────────────┼──────────┤│10│蔡監│243分之4│243分之4│243分之4│17350分之280│├─┼───────┼───────────┼─────────────┼─────────────┼──────────┤│11│蔡發興│243分之2│243分之2│243分之2│17350分之117│├─┼───────┼───────────┼─────────────┼─────────────┼──────────┤│12│陳洲兠│72分之1│72分之1│72分之1│17350分之248│├─┼───────┼───────────┼─────────────┼─────────────┼──────────┤│13│王隆成│180分之1│無│180分之1│17350分之39│├─┼───────┼───────────┼─────────────┼─────────────┼──────────┤│14│王盾│90分之1│90分之1│90分之1│17350分之208│├─┼───────┼───────────┼─────────────┼─────────────┼──────────┤│15│陳財旺│48600分之1669│48600分之1669│48600分之1669│17350分之586│├─┼───────┼───────────┼─────────────┼─────────────┼──────────┤│16│蔡趂│││││├─┼───────┤│││││17│蔡清通│││││├─┼───────┤│││││18│陳蔡卜│││││├─┼───────┤│││││19│蔡其伯│││││├─┼───────┤│││││20│蔡宗孝│(蔡在之繼承人)│(蔡在之繼承人)│(蔡在之繼承人)│(蔡在之繼承人)訴訟│├─┼───────┤公同共有2430分之35│公同共有2430分之35│公同共有2430分之35│費用連帶負擔││21│蔡明浩││││17350分之262│├─┼───────┤│││││22│蔡佳容│││││├─┼───────┤│││││23│邵綉芳│││││├─┼───────┤│││││24│蔡敏│││││├─┼───────┤│││││25│蔡幼美│││││├─┼───────┼───────────┼─────────────┼─────────────┼──────────┤│26│洪呂郎│3600分之85│3600分之85│3600分之85│17350分之343│├─┼───────┼───────────┼─────────────┼─────────────┼──────────┤│27│王昆山│90分之1│90分之1│90分之1│17350分之183│├─┼───────┼───────────┼─────────────┼─────────────┼──────────┤│28│王文華│405分之6│405分之6│405分之6│17350分之258│├─┼───────┼───────────┼─────────────┼─────────────┼──────────┤│29│張春義│2430分之17│2430分之17│2430分之17│17350分之106│├─┼───────┼───────────┼─────────────┼─────────────┼──────────┤│30│蔡老業│972分之5│972分之5│972分之5│17350分之87│├─┼───────┼───────────┼─────────────┼─────────────┼──────────┤│31│王金貴│810分之9│810分之9│810分之9│17350分之198│├─┼───────┼───────────┼─────────────┼─────────────┼──────────┤│32│魏世昌│54分之1│54分之1│54分之1│17350分之336│├─┼───────┼───────────┼─────────────┼─────────────┼──────────┤│33│陳德旺│24300分之881│24300分之881│24300分之881│17350分之636│├─┼───────┼───────────┼─────────────┼─────────────┼──────────┤│34│陳建宗│108分之1│108分之1│108分之1│17350分之172│├─┼───────┼───────────┼─────────────┼─────────────┼──────────┤│35│陳建瑞即陳建騰│108分之1│108分之1│108分之1│17350分之172│├─┼───────┼───────────┼─────────────┼─────────────┼──────────┤│36│蔡清│81分之2│81分之2│81分之2│17350分之421│├─┼───────┼───────────┼─────────────┼─────────────┼──────────┤│37│蔡進福│243分之4│243分之4│243分之4│17350分之300│├─┼───────┼───────────┼─────────────┼─────────────┼──────────┤│38│蔡進添│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17350分之212│├─┼───────┼───────────┼─────────────┼─────────────┼──────────┤│39│張春雄│729分之4│729分之4│729分之4│17350分之95│├─┼───────┼───────────┼─────────────┼─────────────┼──────────┤│40│張茂己│729分之4│729分之4│729分之4│17350分之95│├─┼───────┼───────────┼─────────────┼─────────────┼──────────┤│41│王志麟│405分之4│405分之4│405分之4│17350分之182│├─┼───────┼───────────┼─────────────┼─────────────┼──────────┤│42│陳有朋│450分之6│450分之7│450分之7│17350分之263│├─┼───────┼───────────┼─────────────┼─────────────┼──────────┤│43│陳青連│450分之7│450分之7│450分之7│17350分之282│├─┼───────┼───────────┼─────────────┼─────────────┼──────────┤│44│陳哲生│450分之7│450分之6│450分之6│17350分之243│├─┼───────┼───────────┼─────────────┼─────────────┼──────────┤│45│魏世和│324分之1│324分之1│324分之1│17350分之52│├─┼───────┼───────────┼─────────────┼─────────────┼──────────┤│46│魏嘉宏│324分之1│324分之1│324分之1│17350分之52│├─┼───────┼───────────┼─────────────┼─────────────┼──────────┤│47│魏嘉良│324分之1│324分之1│324分之1│17350分之51│├─┼───────┼───────────┼─────────────┼─────────────┼──────────┤│48│蔡乾三│486分之5│486分之5│486分之5│17350分之175│├─┼───────┼───────────┼─────────────┼─────────────┼──────────┤│49│黃源宗│││││├─┼───────┤│││││50│黃源凱│││││├─┼───────┤(黃明松之繼承人)│(黃明松之繼承人)│(黃明松之繼承人)│(黃明松之繼承人)訴││51│黃源有│公同共有7200分之185│公同共有7200分之185│公同共有7200分之185│訟費用連帶負擔│├─┼───────┤│││17350分之454││52│黃宏益│││││├─┼───────┤│││││53│黃惠怡│││││├─┼───────┼───────────┼─────────────┼─────────────┼──────────┤│54│黃國章│7200分之46│7200分之86│7200分之46│17350分之190│├─┼───────┼───────────┼─────────────┼─────────────┼──────────┤│55│王萬居│90分之5│90分之5│90分之5│17350分之1005│├─┼───────┼───────────┼─────────────┼─────────────┼──────────┤│56│陳傳福│48600分之1669│48600分之1669│48600分之1669│17350分之582│├─┼───────┼───────────┼─────────────┼─────────────┼──────────┤│57│王秀雪│180分之1│180分之1│180分之1│17350分之119│├─┼───────┼───────────┼─────────────┼─────────────┼──────────┤│58│張奇富│3645分之32│3645分之32│3645分之32│17350分之152│├─┼───────┼───────────┼─────────────┼─────────────┼──────────┤│59│蔡勝凱│9720分之25│9720分之25│9720分之25│17350分之43│├─┼───────┼───────────┼─────────────┼─────────────┼──────────┤│60│蔡勝諺│9720分之25│9720分之25│9720分之25│17350分之43│├─┼───────┼───────────┼─────────────┼─────────────┼──────────┤│61│蔡萬順│108分之1│108分之1│108分之1│17350分之153│├─┼───────┼───────────┼─────────────┼─────────────┼──────────┤│62│蔡萬得│108分之1│108分之1│108分之1│17350分之155│├─┼───────┼───────────┼─────────────┼─────────────┼──────────┤│63│王榮賢│72000分之1015│72000分之1015│72000分之1015│17350分之246│├─┼───────┼───────────┼─────────────┼─────────────┼──────────┤│64│王榮郎│72000分之1015│72000分之1015│72000分之1015│17350分之249│├─┼───────┼───────────┼─────────────┼─────────────┼──────────┤│65│石芙蓉│2430分之23│2430分之23│2430分之23│17350分之164│├─┼───────┼───────────┼─────────────┼─────────────┼──────────┤│66│陳固榮│45分之2│45分之2│45分之2│17350分之753│├─┼───────┼───────────┼─────────────┼─────────────┼──────────┤│67│蔡中和│729分之4│729分之4│729分之4│17350分之94│├─┼───────┼───────────┼─────────────┼─────────────┼──────────┤│68│蔡登富即蔡明昆│729分之4│729分之4│729分之4│17350分之94│├─┼───────┼───────────┼─────────────┼─────────────┼──────────┤│69│蔡明郎│729分之4│729分之4│729分之4│17350分之94│├─┼───────┼───────────┼─────────────┼─────────────┼──────────┤│70│謝玉妹│7200分之46│7200分之46│7200分之46│17350分之116│├─┼───────┼───────────┼─────────────┼─────────────┼──────────┤│71│蔡酉鴻│81分之2│81分之2│81分之2│17350分之412│├─┼───────┼───────────┼─────────────┼─────────────┼──────────┤│72│陳清池│225分之6│225分之6│225分之6│17350分之411│├─┼───────┼───────────┼─────────────┼─────────────┼──────────┤│73│陳清海│225分之4│225分之4│225分之4│17350分之319│├─┼───────┼───────────┼─────────────┼─────────────┼──────────┤│74│張宗斌│243分之2│243分之2│243分之2│17350分之140│├─┼───────┼───────────┼─────────────┼─────────────┼──────────┤│75│張文一│243分之2│243分之2│243分之2│17350分之143│├─┼───────┼───────────┼─────────────┼─────────────┼──────────┤│76│張德彰│7290分之28│7290分之28│7290分之28│17350分之67│├─┼───────┼───────────┼─────────────┼─────────────┼──────────┤│77│張家銓│7290分之28│7290分之28│7290分之28│17350分之67│├─┼───────┼───────────┼─────────────┼─────────────┼──────────┤│78│陳王美玉│72分之1│72分之1│72分之1│17350分之254│├─┼───────┼───────────┼─────────────┼─────────────┼──────────┤│79│翁霞│567分之1│567分之1│567分之1│17350分之30│├─┼───────┼───────────┼─────────────┼─────────────┼──────────┤│80│翁月秀│567分之1│567分之1│567分之1│17350分之31│├─┼───────┼───────────┼─────────────┼─────────────┼──────────┤│81│翁月鶴│567分之1│567分之1│567分之1│17350分之31│├─┼───────┼───────────┼─────────────┼─────────────┼──────────┤│82│翁月照│567分之1│567分之1│567分之1│17350分之31│├─┼───────┼───────────┼─────────────┼─────────────┼──────────┤│83│翁道濟│567分之1│567分之1│567分之1│17350分之30│├─┼───────┼───────────┼─────────────┼─────────────┼──────────┤│84│翁正振│567分之1│567分之1│567分之1│17350分之31│├─┼───────┼───────────┼─────────────┼─────────────┼──────────┤│85│王春蘭│810分之20│810分之20│810分之20│17350分之421│├─┼───────┼───────────┼─────────────┼─────────────┼──────────┤│86│張榮盛│729分之4│729分之4│729分之4│17350分之95│├─┼───────┼───────────┼─────────────┼─────────────┼──────────┤│87│陳啟勝│108分之1│108分之1│108分之1│17350分之173│├─┼───────┼───────────┼─────────────┼─────────────┼──────────┤│88│陳炳和│225分之2│225分之2│225分之2│173500分之1496│├─┼───────┼───────────┼─────────────┼─────────────┼──────────┤│89│陳平合│225分之2│225分之2│225分之2│173500分之1496│├─┼───────┼───────────┼─────────────┼─────────────┼──────────┤│90│陳志福│225分之2│225分之2│225分之2│173500分之1496│├─┼───────┼───────────┼─────────────┼─────────────┼──────────┤│91│陳炳郎│225分之2│225分之2│225分之2│173500分之1496│├─┼───────┼───────────┼─────────────┼─────────────┼──────────┤│92│陳炳章│225分之2│225分之2│225分之2│173500分之1496│└─┴───────┴───────────┴─────────────┴─────────────┴──────────┘┌────────────────────────────────────────────────────┐│◎附表三:分割共有土地市價(依每坪新臺幣20,000元計算,即每平方公尺新臺幣6,050元計算)│├─┬───────┬────┬────┬───────┬───────┬───────┬────────┤│編│共有人姓名│持分面積│分配面積│持分價值│分配價值│超額分配應提供│分配不足應受補償││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元)│(元)│補償│││││││││││├─┼───────┼────┼────┼───────┼───────┼───────┼────────┤│01│陳敏村│386│398│2,335,300元│2,407,900元│72,600元││├─┼───────┼────┼────┼───────┼───────┼───────┼────────┤│02│陳炳和│154.4│149.6│934,120元│905,080元││(-29,040元)│├─┼───────┼────┼────┼───────┼───────┼───────┼────────┤│03│陳平合│154.4│149.6│934,120元│905,080││(-29,040元)│├─┼───────┼────┼────┼───────┼───────┼───────┼────────┤│04│陳志福│154.4│149.6│934,120│905,080││(-29,040元)│├─┼───────┼────┼────┼───────┼───────┼───────┼────────┤│05│陳炳郎│154.4│149.6│934,120│905,080││(-29,040元)│├─┼───────┼────┼────┼───────┼───────┼───────┼────────┤│06│陳炳章│154.4│149.6│934,120元│905,080元││(-29,040元)│├─┼───────┼────┼────┼───────┼───────┼───────┼────────┤│07│王朝杰│475│498│2,873,750元│3,012,900元│139,150元││├─┼───────┼────┼────┼───────┼───────┼───────┼────────┤│08│王鋒斌│475│498│2,873,750元│3,012,900元│139,150元││├─┼───────┼────┼────┼───────┼───────┼───────┼────────┤│09│王裕窗│475│498│2,873,750元│3,012,900元│139,150元││├─┼───────┼────┼────┼───────┼───────┼───────┼────────┤│10│陳財旺│596│586│3,605,800元│3,545,300元││(-60,500元)│├─┼───────┼────┼────┼───────┼───────┼───────┼────────┤│11│王文華│258│258│1,560,900元│1,560,900元│0元│0元│├─┼───────┼────┼────┼───────┼───────┼───────┼────────┤│12│陳德旺│628│636│3,799,400元│3,847,800元│48,400元││├─┼───────┼────┼────┼───────┼───────┼───────┼────────┤│13│張茂己│95│95│574,750元│574,750元│0元│0元│├─┼───────┼────┼────┼───────┼───────┼───────┼────────┤│14│王志麟│171│182│1,034,550元│1,101,100│66,550元││├─┼───────┼────┼────┼───────┼───────┼───────┼────────┤│15│陳有朋│267│263│1,615,350元│1,591,150元││(-24,200元)│├─┼───────┼────┼────┼───────┼───────┼───────┼────────┤│16│陳青連│269│282│1,627,450元│1,706,100元│78,650元││├─┼───────┼────┼────┼───────┼───────┼───────┼────────┤│17│陳哲生│233│243│1,409,650元│1,470,150元│60,500元││├─┼───────┼────┼────┼───────┼───────┼───────┼────────┤│18│蔡乾三│179│175│1,082,950元│1,058,750元││(-24,200元)│├─┼───────┼────┼────┼───────┼───────┼───────┼────────┤│19│陳傳福│596│582│3,605,800元│3,521,100元││(-84,700元)│├─┼───────┼────┼────┼───────┼───────┼───────┼────────┤│20│翁正雄│31│30│187,550元│181,500││(-6,050元)│├─┼───────┼────┼────┼───────┼───────┼───────┼────────┤│21│許献忠│108│100│653,400元│605,000元││(-48,400元)│├─┼───────┼────┼────┼───────┼───────┼───────┼────────┤│22│許金德│108│100│653,400元│605,000元││(-48,400元)│├─┼───────┼────┼────┼───────┼───────┼───────┼────────┤│23│陳敏常│386│351│2,335,300元│2,123,550元││(-211,750元)│├─┼───────┼────┼────┼───────┼───────┼───────┼────────┤│24│陳柳金│72│83│435,600元│502,150元│66,550元││├─┼───────┼────┼────┼───────┼───────┼───────┼────────┤│25│蔡監│285│280│1,724,250元│1,694,000元││(-30,250元)│├─┼───────┼────┼────┼───────┼───────┼───────┼────────┤│26│蔡發興│143│117│865,150元│707,850元││(-157,300元)│├─┼───────┼────┼────┼───────┼───────┼───────┼────────┤│27│陳洲兠│241│248│1,458,050元│1,500,400元│42,350元││├─┼───────┼────┼────┼───────┼───────┼───────┼────────┤│28│王隆成│39│39│235,950元│235,950元│0元│0元│├─┼───────┼────┼────┼───────┼───────┼───────┼────────┤│29│王盾│193│208│1,167,650元│1,258,400元│90,750元││├─┼───────┼────┼────┼───────┼───────┼───────┼────────┤│30│洪呂郎│410│343│2,480,500元│2,075,150元││(-405,350元)│├─┼───────┼────┼────┼───────┼───────┼───────┼────────┤│31│王昆山│193│183│1,167,650元│1,107,150元││(-60,500元)│├─┼───────┼────┼────┼───────┼───────┼───────┼────────┤│32│張春義│121│106│732,050元│641,300元││(-90,750元)│├─┼───────┼────┼────┼───────┼───────┼───────┼────────┤│33│蔡老業│89│87│538,450元│526,350元││(-12,100)│├─┼───────┼────┼────┼───────┼───────┼───────┼────────┤│34│王金貴│193│198│1,167,650元│1,197,900元│30,250元││├─┼───────┼────┼────┼───────┼───────┼───────┼────────┤│35│魏世昌│322│336│1,948,100元│2,032,800元│84,700元││├─┼───────┼────┼────┼───────┼───────┼───────┼────────┤│36│陳建宗│161│172│974,050元│1,040,600元│66,550元││├─┼───────┼────┼────┼───────┼───────┼───────┼────────┤│37│陳建瑞即陳建騰│161│172│974,050元│1,040,600元│66,550元││├─┼───────┼────┼────┼───────┼───────┼───────┼────────┤│38│蔡清│428│421│2,589,400元│2,547,050元││(-42,350元)│├─┼───────┼────┼────┼───────┼───────┼───────┼────────┤│39│蔡進福│285│300│1,724,250元│1,815,000元│90,750元││├─┼───────┼────┼────┼───────┼───────┼───────┼────────┤│40│蔡進添│214│212│1,294,700元│1,282,600元││(-12,100元)│├─┼───────┼────┼────┼───────┼───────┼───────┼────────┤│41│張春雄│95│95│574,750元│574,750元│0元│0元│├─┼───────┼────┼────┼───────┼───────┼───────┼────────┤│42│魏世和│54│52│326,700元│314,600元││(-12,100元)│├─┼───────┼────┼────┼───────┼───────┼───────┼────────┤│43│魏嘉宏│54│52│326,700元│314,600元││(-12,100元)│├─┼───────┼────┼────┼───────┼───────┼───────┼────────┤│44│魏嘉良│54│51│326,700元│308,550元││(-18,150元)│├─┼───────┼────┼────┼───────┼───────┼───────┼────────┤│45│張榮盛│95│95│574,750元│574,750元│0元│0元│├─┼───────┼────┼────┼───────┼───────┼───────┼────────┤│46│黃明松之繼承人│446│454│2,698,300元│2,746,700元│48,400元││││:黃源宗、黃源│││││││││凱、黃源有、黃│││││││││宏益、黃惠怡│││││││├─┼───────┼────┼────┼───────┼───────┼───────┼────────┤│47│黃國章│168│190│1,016,400元│1,149,500元│133,100元││├─┼───────┼────┼────┼───────┼───────┼───────┼────────┤│48│王萬居│963│1005│5,826,150元│6,080,250元│254,100││├─┼───────┼────┼────┼───────┼───────┼───────┼────────┤│49│王秀雪│96│119│580,800元│719,950元│139,150元││├─┼───────┼────┼────┼───────┼───────┼───────┼────────┤│50│張奇富│152│152│919,600元│919,600元│0元│0元│├─┼───────┼────┼────┼───────┼───────┼───────┼────────┤│51│蔡勝凱│44│43│266,200元│260,150元││(-6,050元)│├─┼───────┼────┼────┼───────┼───────┼───────┼────────┤│52│蔡勝諺│44│43│266,200元│260,150元││(-6,050元)│├─┼───────┼────┼────┼───────┼───────┼───────┼────────┤│53│蔡萬順│161│153│974,050元│925,650元││(-48,400元)│├─┼───────┼────┼────┼───────┼───────┼───────┼────────┤│54│蔡萬得│161│155│974,050元│937,750元││(-36,300元)│├─┼───────┼────┼────┼───────┼───────┼───────┼────────┤│55│王榮賢│244│246│1,476,200元│1,488,300元│12,100元││├─┼───────┼────┼────┼───────┼───────┼───────┼────────┤│56│王榮郎│244│249│1,476,200元│1,506,450元│30,250││├─┼───────┼────┼────┼───────┼───────┼───────┼────────┤│57│石芙蓉│164│164│992,200元│992,200元│0元│0元│├─┼───────┼────┼────┼───────┼───────┼───────┼────────┤│58│陳固榮│772│753│4,670,600元│4,555,650元││(-114,950元)│├─┼───────┼────┼────┼───────┼───────┼───────┼────────┤│59│蔡明郎│95│94│574,750元│568,700元││(-6,050元)│├─┼───────┼────┼────┼───────┼───────┼───────┼────────┤│60│蔡登富即蔡明昆│95│94│574,750元│568,700元││(-6,050元)│├─┼───────┼────┼────┼───────┼───────┼───────┼────────┤│61│蔡中和│95│94│574,750元│568,700元││(-6,050元)│├─┼───────┼────┼────┼───────┼───────┼───────┼────────┤│62│謝玉妹│111│116│671,550元│701,800元│30,250元││├─┼───────┼────┼────┼───────┼───────┼───────┼────────┤│63│蔡酉鴻│428│412│2,589,400元│2,492,600元││(-96,800元)│├─┼───────┼────┼────┼───────┼───────┼───────┼────────┤│64│陳清池│463│411│2,801,150元│2,486,550元││(-314,600元)│├─┼───────┼────┼────┼───────┼───────┼───────┼────────┤│65│陳清海│309│319│1,869,450元│1,929,950元│60,500元││├─┼───────┼────┼────┼───────┼───────┼───────┼────────┤│66│張宗斌│143│140│865,150元│847,000元││(-18,150元)│├─┼───────┼────┼────┼───────┼───────┼───────┼────────┤│67│張文一│143│143│865,150元│865,150元│││├─┼───────┼────┼────┼───────┼───────┼───────┼────────┤│68│張德彰│67│67│405,350元│405,350元│││├─┼───────┼────┼────┼───────┼───────┼───────┼────────┤│69│張家銓│67│67│405,350元│405,350元│││├─┼───────┼────┼────┼───────┼───────┼───────┼────────┤│70│陳王美玉│241│254│1,458,050元│1,536,700元│78,650元││├─┼───────┼────┼────┼───────┼───────┼───────┼────────┤│71│翁霞│31│30│187,550元│181,500元││(-6,050元)│├─┼───────┼────┼────┼───────┼───────┼───────┼────────┤│72│翁月秀│31│31│187,550元│187,550元│││├─┼───────┼────┼────┼───────┼───────┼───────┼────────┤│73│翁月鶴│31│31│187,550元│187,550元│││├─┼───────┼────┼────┼───────┼───────┼───────┼────────┤│74│翁月照│31│31│187,550元│187,550元│││├─┼───────┼────┼────┼───────┼───────┼───────┼────────┤│75│翁道濟│31│30│187,550元│181,500││(-6,050元)│├─┼───────┼────┼────┼───────┼───────┼───────┼────────┤│76│翁正振│31│31│187,550元│187,550元│││├─┼───────┼────┼────┼───────┼───────┼───────┼────────┤│77│蔡在之繼承人:│249│262│1,506,450元│1,585,100元│78,650元││││蔡趂、蔡清通、│││││││││陳蔡卜、蔡其伯│││││││││、蔡宗孝、蔡明│││││││││浩、邵綉芳、蔡│││││││││佳容、蔡敏、蔡│││││││││幼美│││││││├─┼───────┼────┼────┼───────┼───────┼───────┼────────┤│78│王春蘭│428│421│2,589,400元│2,547,050元││(-42,350元)│├─┼───────┼────┼────┼───────┼───────┼───────┼────────┤│79│陳啟勝│161│173│974,050元│1,046,650元│72,600元││├─┼───────┼────┼────┼───────┼───────┼───────┼────────┤││合計│17,350│17,350│104,967,500元│104,967,500元│2,220,350元│(-2,220,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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