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28號
原告 黃譯萱
被告 林品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鄭百易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28號
原告 黃譯萱
被告 林品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鄭百易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