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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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瑞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瑞祥因竊盜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杜瑞祥因竊盜等八罪,經本院101年上易字第786號(附表一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徒刑1年2月),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009號、100年簡字第2321號、100年簡字第4019號、100年簡字第4359號、101年簡字第27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慧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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