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謝承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3,406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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