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訴人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9萬06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許志龍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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