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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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許鏸心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 蘇端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嘉偉賴雅雯許綺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蕭嘉偉、賴雅雯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及請求被告蕭嘉偉、許綺芳連帶給付其30萬元本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數項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語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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