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債權人 黃李麗雪 上列債權人黃李麗雪因與債務人 黃瑞欣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李麗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新臺幣27,699元之依據(倘無法提出依據,因支票利息之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則請提出支票號碼為FA0000000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併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及自○年○月○日起(退票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提出對相對人黃瑞欣有債權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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