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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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柏廷 (原名 葉士儀 )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