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吳天 送被告 周志源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經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之8
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證明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房屋現值總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