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 林秀峯
林秀全 林茂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上訴人 林茂森
林谷樺 林岳樺林 張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
402號共有物分割事件(下稱另案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訴訟業於108年3月13日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5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查詢資料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