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4號抗告人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肇慶 相對人CMACGMS.A.法定代理人MathiasBesnard相對人達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CMACGMS.A.法定代理人「RodolpheSaade」之記載,應更正為「MathiasBesnar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CMACGMS.A.法定代理人係MathiasBesnard,迭據CMACGMS.A.於原審具狀陳明,有CMACGMS.A.書狀及訴訟民事委任書附於原審卷可稽,堪可認定。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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