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甲○○
巷23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6年3月22日│62,000元│AU0000000│││││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