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漂流物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明人乙○○
甲○○右聲明人等因侵占漂流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乙○○、甲○○因侵占漂流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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