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183號債權人 李清林 債務人 沈進 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進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進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之支票發票人並非債務人,請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借貸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支票背書欄影本等)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