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2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併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03號),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經入監服刑後,已於民國94年8月16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93年7月3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2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不知悛悔警惕,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96年2月26日後某日起至同年5月14日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縣○○鎮○○里○○路○○巷1之2號住處及臺中縣○○鎮○○路○○○號旁之土地公廟等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6年4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號旁之土地公廟內,甲○○正在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時,適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用以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使用之注射針筒1支,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復於96年5月14日下午6時30分許,甲○○因另涉毒品案件,在其上址住處為警緝獲,經採集其尿液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亦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空塑膠袋1個,據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書記官黃美雲
法官許月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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