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琤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琤蜜於民國95年5月15日向聲請人訂借購屋貸款乙筆,額度為新臺幣490萬元,並簽訂同額借據乙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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