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八四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萬貳仟元,折合銀元伍佰玖拾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