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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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美足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一0三年六月九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三月二十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三月二十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