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81號聲請人 劉樹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正賢 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