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476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國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國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於104年6月15日所提退回信封,其上所載退件事由為「遷移新址不明」,並非招領逾期,足認系爭債權移轉之事實尚未合法通知至債務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