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小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旭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彩蓮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彩蓮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陳彩蓮之繼承人之年籍、身分
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
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彩蓮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雖以「陳彩蓮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提出被
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亦未檢附訴外人即
被繼承人陳彩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聲請人應予補正,如未補
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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