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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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何雪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均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本訴部分上訴費用由上訴人何雪琴負擔。
反訴部分上訴費用由上訴人丁竹君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查報並補繳裁判費,裁定分別於同年8月18日
寄存送達予兩造,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兩造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