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84號相對人 洪嘉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嘉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84號相對人 洪嘉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嘉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