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與本院
105年度審訴字第1807號案件合併審理,該案另行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伊芸